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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公租房”为诱饵诈骗钱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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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4 11: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柳某烽因刑满释放后游手好闲无经济收入,便萌生骗取钱财用于挥霍的恶念。2021年5月,柳某烽向他人谎称可以“便捷”拿到租金低廉的公租房房源,同时通过向他人租赁商品房冒充公租房的方式,谎称可以提供公租房。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柳某烽陆续以“送礼走关系”“缴纳房租”“申请公租房好处费”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钰、游某金等九人共计人民币553607元。被害人拿到房门钥匙后都信以为真,直到房东上门收取租金时,才知道上当受骗,被骗赃款早被柳某烽挥霍一空。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九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360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柳某烽犯罪以后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柳某烽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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