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博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回复: 0

广西藤县公安局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第二批)

[复制链接]
  • 打卡等级: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5-4-14 13: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藤县公安局关于
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
的通告(第二批)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前,主动到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或户籍地派出所投案;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1)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四、曾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曾参与或实施过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74—7289110 、 0774—7282353

联系人:吴警官 周警官

藤县公安局(百份以上不盖章)

2022年9月5日
标签:
藤县两卡
广西两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保博网系统公告

《保博网积分兑换活动公告》

论坛近期与龍门娱乐联动进行积分兑换活动!

各位博友可以踊跃参与本活动哦,积分好礼多多!

邀友、发布实战帖子、活跃回帖都可以赚取积分奖励,积分可以兑换实物和彩金等!

具体详情请查看站内置顶公告!

DS保博擔保网

GMT+8, 2025-7-9 04:06 , Processed in 0.126971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BaoBoWang

Copyright © 2014-2025, 保博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