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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在金边某大厦搞电诈,装成知名股票分析师,骗得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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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4 13: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发案多、上升快、损失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江西高院从近两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选取了8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例具有诈骗手段迷惑性强、犯罪集团化、被害人人数众多等特点。

  案例①

    犯罪团伙以恋爱为名诈骗81名被害人1825万余元

2018年8月初,易某锋偷渡到缅甸,随后在缅甸孟波县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远峰集团”,组织连某仁、陈某铃等人偷渡到缅甸加入该集团,同时安排陈某铃为偷越人员订购机票并接送,先后招募大量中国籍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中国和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该诈骗犯罪集团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运作,通过“杀猪盘”的诈骗方法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伪装成功人士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寻觅、物色中国境内年轻女性,精心编制“剧本”以谈恋爱、交朋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随后向被害人推荐博彩网站、赌博APP,编造有内幕消息、投资就能稳赚不赔等信息。

  该犯罪集团前台组员与后台客服人员相互配合,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游戏输赢,一开始刻意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继而通过各种手段,诱使被害人追加充值。待被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被害人全部亏空或无法提现。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侯某、王某、黄某等8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25万余元。

  案例②

21人团伙拉股民进微信群诈骗超1.1亿元

  张某魁系上海昂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奎、张某星、张某举及同案人殷某(另案处理)系公司高管。张某魁还投资并控制了上海璀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卓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雇用宋某贵、陈某等10人在公司务工。

 2019年3月份,张某魁等人去柬埔寨金边与诈骗平台方商谈好合作分成等条件。2019年4月初,张某魁安排张某奎、张某飞、宋某贵等20余人出国至柬埔寨金边联赢大厦12楼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2019年6月起,张某魁安排殷某、张某星、张某举等人组织同案人员9人在国内通过打电话联系股民,然后拉股民进微信群,由柬埔寨金边的业务员引导操作并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通过添加股民微信、发送股票资讯、告诉股民操作技巧等取得股民的信任后,邀请目标客户到直播间听“股票分析师”授课,并使用微信托和助理微信号烘托“股票分析师”的能力,促使股民产生信任后,再由“股票分析师”引诱股民到虚假平台进行开户操作,同时对股民进行反向推荐,从而使被害人账面产生亏损,亏损金额即被团伙非法获取。

  截至案发,张某魁等21人参与诈骗的金额超过1.1亿元。

  案例③

  欧阳某辉等25人“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刘某圆伙同李某、欧阳某辉、陈某共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牟利。之后,4人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电话机等作案工具,招募业务员培训“话术”,聘用李某枧等3名技术人员提供网络贷款平台帮助操作,租赁上栗县某镇民房为据点进行诈骗活动。同时,将招募的金某华、刘某秀等18名业务员组成5个战队,以“公司”模式进行管理,形成犯罪集团。

     2019年4月,18名业务员按照刘某圆、王某甫等人提供的“话术”及电话号码,先后假冒网络贷款公司客服拨打电话,虚构上述公司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不查征信、快速放贷的事实,以贷款前需交“平台管理费”“会员激活额度资金”“保证金”“提现费用”等为幌子,向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虚假贷款额度,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9元或398元不等的保证金,之后由技术人员将网上搜索的网络贷款平台链接推送给被害人,再次谎称优化数据、进行贷后管理骗取被害人贷款金额的10%~20%不等的手续费。

  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骗取全国各地8000余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

  案例④

  诈骗团伙利用女主播“要打赏”诈骗188万余元

     2019年12月1日起,郑某、胡某伟经共同商议,租用南昌市高新区云中城B座51楼,以江西鸿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组织多人分别担任总监、组长、主播及经理、经纪人等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诈骗团伙与江西乾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安排招聘的女主播在该公司的“大象娱乐”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直播公司则将被害人为女主播充值消费资金提成10%后返还给该团伙。

  诈骗期间,前端业务员统一以虚构的女性网络主播名义,在“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后按照“话术模板”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进入合作的直播平台,在总监、组长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组长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骗取信任,并虚构主播家里人生病,需做任务、平台PK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截至案发,该团伙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邹某傧、程某辉、倪某兴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

  案例⑤

  连某昇等4人“黄金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0年8月底,王某伟、余某两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人介绍与郭某光(另案处理)成为微信好友,在郭某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东方兴兆公司和东方方造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两人明知郭某光购买对公账户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对公账户售卖给郭某光,分别非法获利2800元及2500元。之后,郭某光将上述两个对公账户转给黄某光(另案处理)使用,并由连某昇负责对接。

     2020年9月22日至10月13日,在连某昇、钟某武的带领下,余某以东方方造公司名义6次从翠绿金业提取净重439千克黄金,王某伟10次以东方兴兆公司名义从翠绿金业提取净重1223.3千克的黄金。王某伟、余某因提取黄金各自从连某昇处获取非法报酬1.5万元。

  经查,东方兴兆公司账户、东方方造公司账户均与多个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有资金往来。其中,东方兴兆公司账户的入账、出账总流水超过10亿元,东方方造公司的入账、出账总流水3.5亿元。

  案例⑥

  罗某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人套现犯罪所得25万元

    2020年10月10日,罗某在事先明知微信好友“佛”出售“火币”套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佛”商量以“火币”交易的方式帮其套现并从中收取1%的报酬,并按“佛”指示借用其朋友刘某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在一个名为“火币pro”的软件中注册,并绑定了刘某的银行卡号及支付宝账号。

     2020年10月24日,“佛”向罗某注册的“火币”账号中转账186720个“火币”。10月25日,罗某指使朋友刘某分两笔取现25万元,随后根据“佛”的指示,在将取款资金扣除1%的报酬后,将剩余资金24.75万元秘密放在“佛”的指定位置,由“佛”取走。10月26日,罗某得知刘某的取款银行卡被冻结,便终止了帮“佛”套现的行为,并将剩下的“火币”陆续转还给“佛”。

  案例⑦

“行业内鬼”黄某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西省惠卖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到中国移动定南县分公司在东源大厦营业厅的经营许可,2020年3月份,黄某风入职东源大厦营业厅任营业员,主要从事开户、补卡等业务工作。

      2020年6月开始,黄某风将平时办理业务时帮客户开办的副卡私自卖给上家进行平台注册或者微信注册,并从中获取利益,经查,黄某风卖出的被害人肖某的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网络诈骗。

  至案发,黄某风共牟利8.7万余元,黄某风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案例⑧

  琚某中等人使用本人或他人账户非法流转资金牟取暴利

      2021年5月至7月21日,琚某中等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在九江市濂溪区网罗、招募人员,使用本人或他人银行账户专门从事非法资金流转,从中牟取暴利。该团伙以公司化模式运作,设客服部、操作部,成员共计20余人,2021年7月1日至7月17日,16天内该团伙共流转资金1亿余元。

  计某、周某在担任主管期间,均直接参与转账,经核实,两人分别流转资金12.9487万元、30.2746万元,同时两人均将个人名下的6张银行卡卖给团伙用于转账,各获利1800元。杨某金、凌某程等7人均为操作部成员,具体实施转账事宜,其中凌某程为在校大学生,其余6人为刚毕业大学生。经核实,上述7名操作人员每人分别流转资金632万元至328万元不等,凌某程还将其个人名下7张银行卡卖给团伙用于转账,获利2100元。
标签:
金边电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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